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截至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以下主要内容:
1. 婚姻无效的情形 :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未到法定婚龄
2. 可撤销婚姻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 家庭暴力和虐待 :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 婚姻关系效力 :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6. 亲子关系 :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7. 财产分割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离婚损害赔偿 :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 夫妻债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些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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